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美芳即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基督教信心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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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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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會總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本會總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
│ │一路112巷110弄14號。 │一路112巷110弄14號。 │
│ │本會因業務需要於各地設置新分事務│ │
│ │所及分事務所變更地址時,均無須再│ │
│ │行修改章程。 │ │
├───┼────────────────┼────────────────┤
│第五條│本會以辦理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辦│本會以辦理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辦│
│ │理下列業務: │理下列業務: │
│ │一、兒童、青少年及婦女福利 │一、兒童、青少年及婦女福利 │
│ │二、家庭教育及家庭福利 │二、家庭教育及家庭福利 │
│ │三、身心障礙福利 │三、身心障礙福利 │
│ │四、低收入戶之福利 │四、低收入戶之福利 │
│ │五、貧困病患者之福利 │五、貧困病患者之福利 │
│ │六、老弱無依者之福利 │六、老弱無依者之福利 │
│ │七、社區服務 │七、社區服務 │
│ │八、外籍配偶及外籍勞工之福利 │八、外籍配偶及外籍勞工之福利 │
│ │九、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 │九、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 │
│ │十、急難救助相關業務 │十、設立兒童、少年、婦女暨老人 │
│ │十一、設立兒童、少年、婦女暨老人│ 福利機構 │
│ │ 福利機構 │十一、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 │十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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