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法,5,2013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修平
代 理 人 蘇柔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第12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