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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桂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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