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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江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井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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