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訴,112,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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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張雯媛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滕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滕春霖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等資料,補正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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