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訴,164,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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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徐榮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讚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謝讚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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