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張珈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張珈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参仟伍佰玖拾伍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