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尚平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卓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卓俊
被 告 瑞商遠東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