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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王思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七三計算之利息;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一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三百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五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七日清償消費款,延遲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6.73計算至完全清償為止;
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繳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6.730計收循環利息外,違約金以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下同)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收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收500元。
詎債務人於102年4月起未依約定日繳足最低繳款額,故尚欠聲請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19,58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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