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5090,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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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劉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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