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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沈家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1年12月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5,513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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