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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士恒(原名林能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3日就任為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7年至102年間各種帳務尚無法明確查察、剩餘查封之不動產尚在拍賣中及與各銀行進行債務協調等事宜,而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與法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於101年11月13日就任清算人,於是日起算六個月為102年5月12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2年5月13日起展延至102年11月12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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