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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林憲秋
相 對 人 周元楷
相 對 人 林鳳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二人最後戶籍地即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十樓,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顯然有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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