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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0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秋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秋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肆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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