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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進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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