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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1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毛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其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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