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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被 告 陳珏璇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登載國內版新聞紙。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原名固為原告起訴狀所列「陳美惠」,惟業已改名為「陳 璇」,經本院依職權查明。
是本院前對被告所為送達並不合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及法庭行之,及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原告應於102年5月31日前登載國內版新聞紙速登國內版報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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