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小,599,2013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59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 告 孫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02 年度桃小字第193 號),本院於民國 102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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