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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615號
原 告 游圳清
被 告 莊證富
李冠燁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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