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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92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郭秋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苑裡鎮○○里○○ 00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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