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小調,200,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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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友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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