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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古佳玉
上列當事人與郭熙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787元,尚欠51,287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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