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家親聲,65,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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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郭丹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春榮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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