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詹政民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詹政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詹政民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前置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就積欠之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1,879,481 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 月10日起,分180 期,零利率,每月清償5,618 元,另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聲請人每月各還款302 元、359 元、1,722 元、1,235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總計聲請人每月還款9,236 元,惟元大資產管理公司拒絕比照辦理,聲請人考量若至工業區上班,薪資勢必遭到強制執行扣款3 分之1 ,而無法依上開協商金額還款,僅得打零工度日,以微薄之收入持續依上開協商條件還款。
於101 年5 月,雇主跑路,聲請人不但未領到當月之薪水,且收入驟減,為維持正常還款,聲請人從事洗車、搬運工、馬路清潔等臨時工,每天收入僅600 元至1,000 元不等(於101 年6 月至12月之收入約為10,500元至16,000元左右),然自101 年7 月起,聲請人仍因無法正常還款而毀諾。
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繳款證明、前置協商機制同意書、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資產管理公司還款協議書、同意書、協議分期清償切結書、前置協商機制債務清償協議書、分期約定書、戶籍謄本、居家狀況照片、100 、101 年每月收入明細、郵局存簿儲金簿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水、電費繳費證明、通信、網路服務費繳費證明書、家具添購估價單、子女學校繳費明細、妻陳淑玲、母詹王鳳珠、子女詹佳雯、詹皓宇、詹佳薇、父詹鳳春之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堪信為真實。
依聲請人上開主張,自101 年1 月起,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 萬元至25,000元不等,尚能依協商條件還款,惟於101 年5 月,因雇主跑路,聲請人未領得該月薪資,且自此收入降低,每月僅約1 萬元至16,000元,以其最高所得16,000元,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10,244元(參考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101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資料)後,僅餘5,756 元,確不足以支付上開聲請人依協商條件每月應還款之金額9,236 元,是聲請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且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議有重大困難,應為可採。
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任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及第46條所定各種應裁定駁回其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5月9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