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監宣,71,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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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蕭曾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及聲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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