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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李雪花
周家德
周家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坤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原告李雪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2,108,920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二)原告周家德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三)原告周家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3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之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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