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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桂蘭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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