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補,172,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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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何淑玲
訴訟代理人 胡坤明
被 告 黃聖崴
兼法定代理人黃春雄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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