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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嚴璧山即山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山綺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4日同意就任為山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0年10月1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00年10月28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聲請人主張尚可請求退稅,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3年4月13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3年4月14日起展延至103年10月13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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