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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陳千文之法定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惟查被繼承人陳千文之法定繼承人皆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已死亡,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498號、102年度司繼字第603號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1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
既如上述,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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