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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陳紀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之女兒,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3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炉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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