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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53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王冠宇
被 告 連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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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基小字第5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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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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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352元 │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無。 │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16.74計算。 │ │
├──┼─────┼──────────┼──────────┤
│ 2 │907元 │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無。 │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18.72計算。 │ │
├──┼─────┼──────────┼──────────┤
│ 3 │9,995元 │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無。 │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19.97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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