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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7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施舜智
被 告 魏振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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