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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淑齡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祖賢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惟因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應予扣除,是以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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