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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即
反請求被告 周光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秀蘭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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