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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江怡樺
訴訟代理人 江昌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宗成、被告劉國貴、被告陳宗良、被告馮瑞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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