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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英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貳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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