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陳木盛
被 告 翁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