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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林毓華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呂雪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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