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重訴,26,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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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魏懷德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柯淳偵(原名柯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捌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固以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並已繳納裁判費70,300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者,為「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為原告所有」,是原告此項請求所得受之利益,即為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而依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每坪53,000元」之查報資料(內政部不動產實價交易網頁查詢列印紙本),應可推估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15,086,58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941 平方公尺×0.3025坪×53,000元=15,086,5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爰本於起訴狀所載之原告主張,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86,583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定為15,086,583元,則依上開規定,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792 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70,3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4,492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492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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