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促,3642,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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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連姿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6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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