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促,4606,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文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93年2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

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