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促,4612,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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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姬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應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部分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應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部分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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