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簡調,48,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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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聲請人與相對人駱炳宏、駱炳旭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駱炳宏、駱炳旭就坐落於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101號建物於民國96年8月3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相對人等於民國96年8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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