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聲,90,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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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洪萬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郵務送達而原件退回,且聲請強制執行遭本院民事執行處駁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回執二件、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駁回裁定及戶籍謄本、通知書及回執等件為證。

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28370號駁回裁定中,囑託相對人住所該管警察局訪查,於民國103年2月21日獲得回復表示無人應門,顯然相對人並未居住上開戶籍地址,則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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