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基小,2074,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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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2074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游德亮即東南土木包工業間因103年基小字第2074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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