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基小,490,2014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4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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