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基小,512,2014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51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侯順堂
被 告 廖大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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