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843號
原 告 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中興
訴訟代理人 黃傑淩
被 告 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就被告侯明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侯明之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之理由:原告就被告侯明之訴之聲明有誤,且原告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侯明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