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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俊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3409-101196(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均詳後開判決所附之對照表)因本院103 年度基簡字第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16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4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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